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第四章 执业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恶意压低收费、以给予回扣谋取私利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二)与发包人、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者压低建设工程造价;(三)对同一招标事项,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委托,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