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应当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不办理工程结算手续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在签署工程竣工结算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工程结算信息。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简化竣工结算。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