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征兵工作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教育部门负责应征公民学历学业审查,指导其主管的普通高等学校做好征兵宣传教育、兵员预征预储、优待政策落实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应征公民政治考核和因政治原因退兵的复核工作;
(三)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抽查复查和因身体原因退兵的核查、处置工作;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征兵宣传、兵员预征预储等工作;
(五)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优抚帮扶、走访慰问、权益维护和就业创业扶持等工作;
(六)财政部门负责保障征兵工作所需经费;
(七)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决新兵运输中的有关问题,协助做好新兵运输途中的安全工作;
(八)其他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