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各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成征兵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承担本级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征兵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征兵工作站,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