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新兵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被军队除名的,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拒不改正的规定处罚,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