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或者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的方式进行。

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于每年一月份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依法作出兵役登记结论,并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