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移送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接受移送的监察机关或者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