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