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