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以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办理具体行政复议事项。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