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调查取证时,参加调查的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出示行政复议工作证件。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