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被申请人的书面答复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

(三)对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的答复和举证;

(四)作出答复的时间、被申请人的印章。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