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条例。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