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二条有效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