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复议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十一条有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复议前置,申请人未经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后,从申请人起诉之日起至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生效之日的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已告知行政复议前置的除外。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