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州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