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州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会议审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