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州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州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会议审议后,应当作出相应的决议。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