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二十七条有效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