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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税务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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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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