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