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制度,对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所在地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