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产生厨余垃圾的餐饮经营者,国家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集体食堂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厨余垃圾管理台账,记录厨余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交由专业化服务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