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创新回收模式,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在住宅小区、商场、超市等场所设置回收站,采用回收包装物、以旧换新、设置智能回收机等方式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