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