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苏木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嘎查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