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

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法执行。

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协助报案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