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执行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保护女职工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健康以及休息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作业。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