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女性未成年人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女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促进女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生活困难、残疾、留守的女性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中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提供帮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