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自治区建立健全妇女健康服务体系,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开展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预防、筛查和诊疗,提高妇女健康水平。
自治区采取措施,开展女性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鼓励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农村牧区留守、困境妇女和女性未成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免费健康体检。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创造条件,为经济困难、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孕产妇特别是危重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和应急救助救治,保障妇女生育健康。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