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等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保护女性未成年人、智力残疾妇女、患精神病妇女的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