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开展与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有关的理论研究、法律咨询、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纠纷调解等工作。鼓励、支持组织和个人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工作提供捐赠或者志愿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