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区建立健全男女平等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体系,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男女平等意识,培育尊重和关爱妇女的社会风尚。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男女平等意识的培养纳入德育教育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