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并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并对投诉人或者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