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将收容救助的犬只用于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产品。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