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外地犬只进入本市的,养犬人应当持有效的狂犬病免疫证明,遵守本市养犬规定。外地犬只在重点管理区停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养犬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北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