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

制定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运行安全保障。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