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督促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