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