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执行本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控制措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