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