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执行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