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有权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及其网站,来信来访等形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收到举报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不得泄露举报人个人信息。本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