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编制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