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覆盖全体人员、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