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违反规定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