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十六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设置的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