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在产业、财政、用地等方面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落实相关税收、金融等优惠政策,推广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应当优先采购符合设计要求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符合质量安全、设计要求和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