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持运输车辆的行驶及装卸记录、卫星定位等电子装置正常使用;(二)按照电子联单信息收运建筑垃圾;(三)按照规定分类运输、装卸建筑垃圾;(四)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五)不得在运输途中泄漏、遗撒建筑垃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