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依法取得核准的运输单位、消纳设施和场所运营单位名录。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