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公益性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建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市场营销、投资融资、技术支持等服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各类优惠服务,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或者补助。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