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质量标准意识、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管理数字化建设、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推动产品质量分级、防控质量风险,支持中小企业申报政府质量奖。
中小企业办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和服务认证的,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中小企业以及有关行业组织主导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