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三章 融资促进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政府性融资担保的扶持力度,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信用评价和风险防控体系,创新风险防控方式,优化风险防控机制,简化审核手续,提供续保便利,降低担保费率,切实增加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