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中小企业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并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