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到证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中小企业上市资源,推荐优质企业申报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

鼓励和引导证券、会计、法律等专业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